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114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11436號債權人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實貴孝夫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李麗娟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兩件。
三、債務人李麗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10月5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10月5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