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114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11421號債權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鍾森威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具狀更正債務人之姓名(經查,為「鍾」森威)。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10月5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10月5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