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6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6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611號原告 鄭季衡 被告 詹凱能 上列被告詹凱能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98號),經原告鄭季衡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岳
法官施又傑法官鄭富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5日
書記官耿珮瑄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