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52號原告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王裕程 被告 劉阿秀
劉呂秋玉 劉志模 劉家宏 劉鳳嬌 劉家伶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詹小燕 被告 劉訪安
劉心榆 詹小燕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6月11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1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5月26日
民一庭法官李依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26日
書記官張子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