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繼字第6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繼字第6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繼字第697號聲請人內政部彰化老人養護中心法定代理人 田基武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 張阿旺 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內政部彰化老人養護中心為被繼承人張阿旺(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彰化縣彰化市○○里○○路○號,民國101年2月20日死亡)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捌個月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而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即歸屬國庫。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柒日內,將本裁定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逾期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張阿旺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因聲請人已故公費院民即被繼承人張阿旺於民國101年2月20日亡故,依其代筆遺囑意旨:喪葬事務交由聲請人處理,留存聲請人有關遺產用於處理善後,如有餘款全部贈與聲請人。其喪葬事務業由聲請人辦理完竣,其生前託管之餘額尚有新臺幣546000元。
(二)又依戶政事務所查調資料結果,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均已死亡。爰依民法規定聲請指定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並予以公示催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被繼承人張阿旺之遺款清冊、郵局存儲金簿、死亡證明書、代筆遺囑、除戶謄本、臺中市北屯區戶政事務所函復公文、公費養護相關文件、葬儀服務財物契約書、葬儀驗收記錄、喪葬費用支出憑證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聲請人之主張堪信屬實。
四、次查,本院審酌被繼承人原為內政部彰化老人養護中心之院民,且該中心已依「內政部所屬社會福利公費院民死亡喪葬及遺留財物處理要點」及被繼承人預立代筆遺囑之意旨,實際執行遺產管理及遺囑執行職務,對於被繼承人之債權債務關係及遺產現況應較他人清楚,考量遺產管理之便利性,故本院認為選任內政部彰化老人養護中心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應為適當,並依法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六、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7月1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劉俊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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