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00號原告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法定代理人 黃三桂 訴訟代理人 楊啟志 律師被告 許瀚元 法定代理人 陳素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29,389元(以原告起訴請求之金額為準),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9,1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26日
民一庭法官林芮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26日
書記官葉昱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