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0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097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澄偉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5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澄偉所犯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澄偉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一百二十日,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以本院為附表所列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且附表所示之罪刑均已確定,乃聲請定受刑人陳澄偉應執行之刑,經核閱卷附本院101年度簡字第564號、101年度簡字第614號、101年度簡字第552號刑事簡易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無訛,本院認首揭聲請於法尚無不合,自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1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義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7月12日
書記官吳曉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