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6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6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六七號
聲請人權仁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袁雪華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李春菊┌──────────────────────────────────────────────────────┐│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溫建中臺東區中小企業銀行│九十三年一月三十一日│玖萬零玖佰元│TNC00一一九││││││││三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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