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易字第12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易字第128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厚嘉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11223號),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簡字第1965號),改依通常程序處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陳厚嘉基於毀棄損壞之犯意,於民國113年3月26日晚上9時30分許,在臺南市○區○○路○段000巷0弄00號前(大林國宅中庭廣場),持立可白文具將「大林新城」內之休閒座椅(新生里里民捐贈供里民使用,乃新生里公物,由里長管理維護),予以胡亂塗鴉,致該休閒座椅失其美觀效用,足生損害於新生里居民。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被告與告訴人即新生里里長 王安國 達成和解,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1份可參,告訴人並具狀聲請撤回告訴之情,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等資料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佩容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3年7月16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林岳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吳玫萱中華民國113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