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6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6號

聲請人 李伊婷 (即 李賀之 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8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庭法官 姚銘鴻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6號

發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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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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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

001

臺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077-NX-0106078-8

1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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