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國簡字第1號
聲請人
即參加人新亞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宏碁
法定代理人 陳伸賢
訴訟代理人 傅建中 律師
本件原告 黃健智 與被告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間國家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參加訴訟,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規定,聲請參加訴訟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三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參加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洪任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家蓉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