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國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國簡字第1號

聲請人

即參加人新亞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宏碁

中興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伸賢

訴訟代理人 傅建中 律師

本件原告 黃健智 與被告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間國家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參加訴訟,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規定,聲請參加訴訟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三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參加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洪任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家蓉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