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小字第1870號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陳玉廷
被告 韓政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上開規定,復為小額訴訟程序準用,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1205號),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而原告繳納裁判費不足額部分,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此項裁定已於111年11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臺南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份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林容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