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92號原告 蔡心儀 訴訟代理人 錢裕國 律師被告總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廖貴裕 被告 楊碧玲 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華南 律師
林坤賢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6年5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裕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5月26日
書記官王念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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