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消債更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0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江豊仁 代理人 段思妤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聲請人最近6個月之每月薪資明細表、存摺入帳明細或全部收入數額之證明。如無薪資證明文件,請出具收入切結書。
二、聲請人於聲請狀陳述其曾與最大債權銀行協商成立債務清償方案,請提出說明如下:
㈠聲請人於前置協商成立後,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
致履行協商條件顯有重大困難」之毀諾原因?請具體說明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如離職證明書、生活支出費用增加之證明文件或單據等)。
㈡聲請人協商當時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為何?與毀諾當時
薪資收入之差異,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薪資條、其他收入證明、補助證明或毀約期間之年度所得資料)。
三、提出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人身保險契約之相關資料(含保險公司、保單名稱、保費金額、繳納方式、理賠金額、目前保單價值及解約金)。
中華民國106年5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俊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
書記官駱亦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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