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7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710號原告 蔡文欽 被告 林上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1,719,000元(計算式:
請求返還土地面積191平方公尺×臺南市○○區○○○段○○○○段00地號土地民國108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9,000元/平方公尺=1,719,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028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17,0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劉秀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8日
書記官林容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