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8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8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847號原告三洋熱能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煌喜 訴訟代理人 洪國欽 律師
張志堅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奇新瑞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615,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5,8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1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嘉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5日
書記官謝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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