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285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28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簡字第285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政賢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11572號),本院以簡易程序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吳政賢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54條、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鄭文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昕韋中華民國108年11月1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毀損器物罪)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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