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繼字第8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繼字第884號聲請人 陳建志 上列聲請人請求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 陳林素媛 之其他子女(至少包含: 陳美娟 、 陳蓉慧 、 陳美芬 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及住居所地址。
中華民國102年6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莉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6月11日
書記官譚鈺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