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繼字第6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繼字第6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繼字第620號聲請人 陳孝友 代理人 陳孝中 上列聲請人請求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漏未補正被繼承人 陳榕 之父 陳家秀 之除戶謄本,聲請人應予補正。
中華民國102年6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莉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13日
書記官譚鈺陵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