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監宣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監宣字第323號聲請人 邱秀凰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邱茂光 聲請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應於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請提出邱茂光之親屬系統表(請列明配偶、直系血親如子女及旁系血親如兄弟姐妹,暨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姓名、年籍),並提出其戶籍謄本(如聲請狀已有者可免再提出)。
二、請說明相對人平日與上開親屬間之感情狀況(例:與何人感情較佳等等,與何人感情較為不睦),多由何人照顧共同生活,其生活及相關醫療費用由多係由何人負擔,並說明其財產狀況。
三、請提出邱秀凰願擔任監護人及 張美英 願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願任書。
四、請提出上開之其他親屬同意由邱秀凰為監護人,及同意由張美英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同意書。
中華民國102年6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政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6月11日
書記官孫捷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