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6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6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6229號債權人乾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張瓊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台灣榮禾物流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補聲請狀末之公司印文。
㈡確認請求範圍為何?(本金、利息或一併請求)㈢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㈣陳報債務人購買40吋貨櫃半拖車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8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8月20日
書記官廖碩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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