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更一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上更一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上更一字第84號上訴人 林宜靜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黃柏樺黃曾絹 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5日本院109年度上更一字第84號判決,提起上訴,惟上訴人迄今未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補正律師或具律師資格關係人之委任狀,逾期不補正,即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認為其上訴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中華民國109年10月6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容正
法官紀文惠法官劉素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6日
書記官林宗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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