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審訴字第68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審訴字第6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審訴字第68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冠呈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0年度偵字第17150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劉冠呈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均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劉冠呈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
109年10月20日凌晨3時許,在桃園市中壢區「華勛公園」附近,向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 小六 」之成年男子,以新臺幣(下同)共3萬元之代價購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逾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且自該時起無故持有之,並自上開持有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中取出僅供施用1次之數量,以置入吸食器燒烤並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施用部分,另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421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0年7月19日釋放出所,該次施用毒品犯行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4732、4733、4734、4735號為不起訴處分)。嗣於109年10月20日晚間6時許,因員警查緝另案被告 余聲賢 而於桃園市○○區○○○街○○○號302房內查獲劉冠呈,並扣得上開持有且施用剩餘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共2包(驗前淨重合計34.8306公克,驗前純質淨重合計28.957公克,驗餘淨重合計34.7972公克),進而查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劉冠呈分別於警詢、檢察官訊問、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
㈡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隊)真實姓名與尿液、毒品編
號對照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收據、查獲現場及扣案物照片、如附表「鑑驗報告」欄所示之毒品鑑定書。
㈢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共2包(驗前淨
重合計34.8306公克,驗前純質淨重合計28.957公克,驗餘淨重合計34.7972公克)。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罪。
㈡爰審酌被告明知毒品對國民健康危害甚鉅,竟漠視法令禁止
規範,未經許可無故持有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助長毒品流通,且易滋生其他犯罪,所為應予非難,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兼衡以被告之生活及經濟狀況、素行、年紀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沒收:扣案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白色結晶1包及白色結晶塊1袋,經送驗結果,確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附表「鑑驗報告」欄所示之毒品鑑定書等在卷可考,自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
又該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均係被告本案持有為警查獲之毒品,業經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供陳明確(見本院卷第65頁),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因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概認屬毒品之部分,一併予以沒收銷燬。至採樣化驗部分,既已驗畢用罄而滅失,自無庸再予宣告沒收銷燬。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由檢察官吳怡蒨提起公訴,經檢察官李孟亭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0年11月5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李雅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佩伶中華民國110年11月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檢出成分及用途│鑑驗報告│├──┼────┼────────┼─────────┼────────────┤│一│白色結晶│壹袋(驗前淨重零│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點玖捌參捌公克,│安非他命成分,被告│中心109年10月23日航藥鑑││││純度84.4%,驗前│本次持有之毒品。│字第0000000號、109年11││││純質淨重零點捌參││月16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Q││││零參公克,驗餘淨││號毒品鑑定書(驗前純質淨││││重零點玖柒零柒公││重合計貳拾捌點玖伍柒公克││││克)││)││├────┼────────┤││││白色結晶│壹袋(驗前淨重參│││││塊│拾參點捌肆陸捌公││││││克,純度83.1%,││││││驗前純質淨重貳拾││││││捌點壹貳陸柒公克││││││,驗餘淨重參拾參││││││點捌貳陸伍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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