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9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918號原告 曾香梅 即 王榮福 之繼承人原告 王瑜國 即王榮福之繼承人原告 王瑜敏 即王榮福之繼承人原告 王瑜密 即王榮福之繼承人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榮昌 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貳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陸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8日
書記官楊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