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自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婚姻及家庭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自字第5號自訴人甲○○自訴代理人 陳河泉 律師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謝淑芬 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婚姻及家庭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98年12月15日上午11時20分整續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蕭世昌
法官蔡世芳法官毛松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恩如中華民國98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