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9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19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95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勝偉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一0一年度執聲付字第六二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勝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勝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簡字第七一二二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另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案件,經本院九十六年度上訴字第六三六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八年,併科罰金十三萬元確定。上開二罪經本院九十六年度聲字第一三八三號,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八年二月確定;再經本院九十七年度聲減字第八三九號,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七年二月確定。於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八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一0一年六月一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一0一年六月一日法授矯字第1010110627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8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蔡聰明
法官汪梅芬法官陳憲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玉如中華民國101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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