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重上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重上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上字第117號上訴人即反訴原告 廖經國
賴林美麗賴木村 之承受訴訟人) 張哲雄 張啟振 鄭吳屘 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進文 律師共同複代理人 許孟穎 被上訴人即反訴被告 廖瑞美 訴訟代理人 林恕任 反訴被告 廖正芳
邱廖英琴 廖英娥 廖英美 廖椿國 廖盧良 廖椿隆 廖美玲富井哲朗森令子龔 廖婉疇 陳宏和 陳沼複 陳述鈴 陳尚宏廖婉三 廖婉治 廖盈俊 廖椿弘 李鳳英 廖修毅 廖益加 廖敏伶 廖俊如 廖椿立 廖秋雲廖久美 廖謹真 廖琴章 廖志鎰 廖志烽 謝廖葉 陳永鑫 陳貴瑛 廖松傳 廖松搤 廖逸卿 鄭桂芬 郭君如廖秀華 之繼承人) 郭文鳴 (廖秀華之繼承人) 廖湧祥 廖瑞芬 廖瑞卿 廖金鳳 廖松福 廖松桐 廖月華 廖秀月 廖惠珍 廖惠玲 廖椿仲 廖椿風 廖隆弘 廖隆通 廖祿慶 廖芳玉 廖芳蘭 饒敏月 廖世傑 廖瑞娟 廖益裕 廖旭美 上列6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葉玲秀 律師反訴被告 廖秀琴 住臺中市○區○○街○○○巷○號
廖英月 住臺中市○○區○○路○段000巷00弄0
○0號 廖樹木 住臺中市○○區○○路○段00○00號 廖英瑞 (即 廖木水
住臺中市○區○○路○段00巷00弄0○0
廖椿華 住桃園市○○區○○○路○段○○號16樓
之8 廖椿堅 住屏東縣○○鄉○○路○○○○○號
居屏東縣屏東市○○路○○○號 周國昌 住臺中市○區○○街○○○號 周芳美 住臺中市○區○○路○○號3樓之3 廖子涵 住臺中市○○區○○○街○○○○號 鄭希哲 住花蓮縣花蓮市○道路○○○號 鄭適芬 住屏東縣里○鄉○○路○○號 廖秀婉 住臺中市○區○道○街○號 廖秀理 住臺中市○區○○路○段000巷0弄0○0
號2樓 廖秀宜 住臺中市○○區○○路○巷○號 廖倫堂 住臺中市○○區○○路○○巷○○號 廖正仁 住同上禤 廖雪嬌 住臺中市○○區○○路○○○巷○○號 廖偉玲 住臺中市○區○○路○○巷○○號 廖祿祥 住同上 李景泰 (李 廖明珠 之繼承人)
住臺中市○○區○○路○○○巷○○號 李景琪李廖明珠 之繼承人)
住臺中市○區○村路○段○○○巷○號8樓原 李孟祝 (李廖明珠之繼承人)
住新北市○○區○○路○○○巷○○○號 李孟美 (李廖明珠之繼承人)
住新北市○○區○○路○○○號6樓 饒文宏 住臺中市○○區○○○街○○○○號 廖誼芳 住臺中市○○區○○路○○號7樓之3 廖偉珍 住臺中市○里區○○街○○巷○號上列當事人間因拆屋還地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5年2月25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31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2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饒鴻鵬
法官楊國精法官李平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宜屏中華民國105年2月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