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227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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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22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二七一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九十二年度聲沒字五九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拾顆、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陸瓶,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且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為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十條但書所明定,並經司法院十八年院字第六七號著有解釋。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三、經核與前項規定並無不合,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賴淑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簡維萍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