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53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53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訴字第153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家銘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2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張家銘業於民國112年10月13日死亡,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63頁)。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高增泓
法官葉培靚法官林忠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王嘉仁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1239號被告郭鈞雁女22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00號2樓(目前在法務部○○○○○○○○○附設戒治所執行觀察勒戒)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黃冠程 男3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南投縣○○市○○路000巷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張家銘男37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市○○區○○路○○巷00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周堯 賸男3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南投縣○○鄉○○路00號居臺中市○區○○路000號707室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郭鈞雁明知愷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列管之第三級毒品,及可預見毒品咖啡包可能混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列之各式第三級毒品成分,均不得販賣,竟與 林新偉 (所涉販毒罪嫌已另行發布通緝)基於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犯意聯絡,於附表編號1所示時間、地點,由郭鈞雁與 黃宛珍 相約碰面,郭鈞雁並坐進黃宛珍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副駕駛座,當場以新臺幣(下同)4300元之價格,將第三級毒品愷他命2公克販售並交付予黃宛珍施用。復基於販售含有混合兩種以上第三級毒品成分咖啡包之犯意,於附表編號2所示時間、地點,由郭鈞雁出面先向 李文凱 收取購毒價金1000元,再由郭鈞雁將單價500元之毒品咖啡包2包放在附表2所示地點之大樓門柱平台上,由李文凱自行前往拿取放在平台上之毒品咖啡包2包,郭鈞雁上述兩次販毒所得共計5300元。
二、黃冠程可預見毒品咖啡包可能混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列之各式第三級毒品成分,不得販賣,竟與林新偉共同基於販賣混有兩種以上第三級毒品成分咖啡包之犯意聯絡,於附表編號3所示時間、地點,推由黃冠程出面以1800元之價格,將混有兩種以上第三級毒品成分毒品咖啡包3包當面販售並交付予 廖柏偉 施用,販毒所得1800元。黃冠程明知愷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列管之第三級毒品,不得販賣,竟與林新偉基於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犯意聯絡,於附表編號4所示時間、地點,推由黃冠程出面以2300元之價格,將愷他命1公克販售並交付予 林家豪 施用,販毒所得2300元。
三、張家銘可預見毒品咖啡包可能混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列之各式第三級毒品成分,不得販賣,竟與林新偉共同基於販賣混有兩種以上第三級毒品成分咖啡包之犯意聯絡,於附表編號5所示時間、地點,推由張家銘出面以1200元之價格,將混有兩種以上第三級毒品成分毒品咖啡包2包當面販售並交付予廖柏偉施用,販毒所得1200元。
四、 周堯賸 可預見毒品咖啡包可能混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列之各式第三級毒品成分,不得販賣,竟與林新偉基於販賣混有兩種以上第三級毒品成分咖啡包之犯意聯絡,於附表編號6所示時間、地點,推由周堯賸出面以1000元之價格,將混有兩種以上第三級毒品成分毒品咖啡包2包當面販售並交付予李文凱施用,販毒所得1000元。
五、嗣於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17分許,在臺中市○○區○○○街000巷00號,為警持搜索票查獲林新偉、郭鈞雁、 高立 嘉(所涉販賣毒品罪嫌另為不起訴處分)、 張嘉銘 、黃冠程等5
人,並當場扣得附表1、附表2、附表4、附表5所示之物。於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2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707室,為警持搜索票查獲在場之周堯賸,並當場扣得附表6所示之物。復於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14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號12樓之1,為警持搜索票扣得附表3所示之物。
六、案經本署檢察官指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郭鈞雁、黃冠程、張家銘、周堯賸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復經證人黃宛珍、李文凱、林家豪、廖柏偉等人於警詢時及偵查中陳證稱明確,並有員警職務報告(含毒品送驗證物照片)、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收據、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清單、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下稱草療)111年7月19日草療鑑字第1110700307號鑑驗書、草療111年8月12日草療鑑字第1110800006號鑑驗書、草療111年8月10日草療鑑字第1110800007號鑑驗書、草療111年8月16日草療鑑字第1110800008號鑑驗書、內政部刑事警察局111年10月3日刑鑑字第1118003947號鑑定書、草療111年8月11日草療鑑字第1110800009號鑑驗書、草療111年8月16日草療鑑字第1110800010號鑑驗書、毒品初驗照片、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扣押物品收據、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被告郭鈞雁遭扣案之手機內容畫面翻拍照片(含微信帳號與對話內容)、現場蒐證照片、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搜索扣押筆錄、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東區 分駐所扣押物品清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東區分駐所扣押物品收據等各1份在卷可參,足認被告4人上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信為真。綜上,本件被告4人罪嫌均堪認定。
二、論罪部分㈠核被告郭鈞雁所為,分別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
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既遂、同條項販賣混合二種以上第三級毒品咖啡包既遂等罪嫌。被告郭鈞雁所犯販賣混合二種以上第三級毒品咖啡包既遂罪部分,請依同條例第9條第3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被告郭鈞雁所犯上開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被告郭鈞雁上開犯行,與同案被告林新偉具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㈡被告黃冠程所為,分別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
之販賣混合二種以上第三級毒品咖啡包既遂、同條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既遂等罪嫌。被告黃冠程所犯販賣混合二種以上第三級毒品咖啡包既遂罪部分,請依同條例第9條第3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被告黃冠程所犯上開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被告黃冠程上開犯行,與同案被告林新偉具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㈢被告張家銘所為,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
販賣混合二種以上第三級毒品咖啡包既遂罪嫌,並請依同條例第9條第3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被告張家銘上開犯行,與同案被告林新偉具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㈣被告周堯賸所為,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
販賣混合二種以上第三級毒品咖啡包既遂罪嫌,並請依同條例第9條第3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被告周堯賸上開犯行,與同案被告林新偉具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三、沒收部分㈠附表1部分
被告林新偉之物品於被告林新偉緝獲後再行處理,被告 高立嘉 所涉販毒罪嫌因另為不起訴處分,故其手機均不聲請宣告沒收。
㈡附表2部分
愷他命1包、K盤1只與殘渣罐1罐等物,均由移送機關另行依法沒入。其餘物品均非違禁物,亦無從證明係被告郭鈞雁供販毒所用之物,均請毋庸宣告沒收。
㈢附表3部分
愷他命7包、K盤1只等物,均由移送機關另行依法沒入。其餘物品均非違禁物,亦無從證明係被告郭鈞雁供販毒所用之物,均請毋庸宣告沒收。㈣附表4部分愷他命1包、咖啡包1包等物,均由移送機關另行依法沒入。
其餘物品均非違禁物,亦無從證明係被告黃冠程供販毒所用之物,均請毋庸宣告沒收。
㈤附表5部分
扣案手機非違禁物,亦無從證明係被告張家銘供販毒所用之物,請毋庸宣告沒收。
㈥附表6部分
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及吸食器1組等物,均為被告周堯賸施用毒品所用之物,於被告周堯賸施用毒品案件另行處理,扣案之手機1支非屬違禁物,亦無從證明係被告周堯賸供販毒所用之物,請毋庸宣告沒收。
四、販毒所得部分被告郭鈞雁販毒所得5300元,被告黃冠程販毒所得4100元,張家銘販毒所得1200元,被告周堯賸販毒所得1000元,均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6月16日
檢察官林俊杰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7月10日
書記官周晏伃附錄: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犯前五條之罪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者,適用其中最高級別毒品之法定刑,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附表1編號搜索日期搜索地點扣押物品扣押物品數量扣押物品所有人1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17分許臺中市○○區○○○街000巷00號行事曆1本林新偉監視器主機(含變壓器)1臺同上粉末分離器1臺同上IPHONE11手機(序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1支同上IPHONEXS手機(序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1支同上IPHONE7手機(序號000000000000000號)1支同上IPHONE8手機(序號000000000000000號)1支同上IPHONEX手機(序號000000000000000號)1支同上IPHONE8手機(序號000000000000000號)1支同上IPHONEX手機(序號000000000000000號)1支高立嘉三星手機(序號000000000000000號)1支高立嘉電子磅秤1臺林新偉甲基安非他命(驗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1包(驗餘淨重1.3150公克) 林新偉愷 他命(均驗出含有愷他命成分)17包(純質淨重共23.9812公克)林新偉毒品咖啡包(美國人字樣包裝)(抽驗1包,驗出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愷他命、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其中4-甲基甲基卡西酮驗前總純質淨重約11.25公克)88包林新偉附表2編號搜索日期搜索地點扣押物品扣押物品數量扣押物品所有人1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17分許臺中市○○區○○○街000巷00號愷他命1包(純質淨重0.1303公克)郭鈞雁K盤1組同上愷他命殘渣罐1罐同上IPHONE12promax手機(序號000000000000000號)1支同上IPHONE12promax手機(序號000000000000000號)1支同上現金4萬4400元同上網卡5張同上藥丸3顆同上附表3編號搜索日期搜索地點扣押物品扣押物品數量扣押物品所有人1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14分許臺中市○○區○○路00號12樓之1毒品咖啡包(手表包裝圖樣)(驗出含有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丁酮、愷他命、硝甲西泮,第四級毒品硝西泮成分。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丁酮驗前純質淨重0.1147公克)1包郭鈞雁毒品咖啡包(cartier包裝)(鑑定1包,驗出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驗餘淨重各為0.5849、1.6360公克,因純度小於1%,故不計算純質淨重)2包同上毒品咖啡包(益生飲包裝)(鑑定1包,驗出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驗餘淨重各為2.0074、1.5436、1.4455、1.3573公克,因純度小於1%,故不計算純質淨重)4包同上k盤1組同上IPHONE7手機(序號000000000000000號)1支同上藥丸2顆同上附表4編號搜索日期搜索地點扣押物品扣押物品數量扣押物品所有人1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17分許臺中市○○區○○○街000巷00號愷他命(驗出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1包(驗餘淨重0.8428公克)黃冠程毒品咖啡包(驗出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1包(驗餘2.2546公克)同上安非他命吸食器1支同上智慧型手機(序號000000000000000號)1支同上附表5編號搜索日期搜索地點扣押物品扣押物品數量扣押物品所有人1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17分許臺中市○○區○○○街000巷00號智慧型手機(序號0000000000000號)1支張家銘附表6編號搜索日期搜索地點扣押物品扣押物品數量扣押物品所有人1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20分許臺中市○區○○路000號707室安非他命1包周堯賸吸食器1支同上IPHONE8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1支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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