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字第17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78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志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7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志遠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志遠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並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且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上開規定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因詐欺等數罪,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至13所示之各罪,其犯罪行為均係於如附表編號1、2所示判決確定日期(即民國106年9月18日)前所為,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4至5所示之罪,係得易科罰金之罪,但如附表編號1、3、6至13所示之罪,則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茲檢察官經受刑人請求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依修正刑法第50條受刑人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狀1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5頁),核與規定並無不合。進而,檢察官就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聲請最後事實審之本院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書附表編號1至5「備註」欄內應補充「(已執畢)」等語),本院審核認聲請正當,應予准許。綜上,審酌本件內部性及外部性界限,及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態樣、侵害法益等情狀,復就其所犯數罪為整體之非難性評價後,依比例原則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末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4至5所示之罪,原雖得易科罰金,惟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編號1、3、6至13所示之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即無庸為易科罰金之記載,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1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潘翠雪
法官林庚棟法官葉力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心琳中華民國109年5月15日附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6年3月28日為警採尿回溯24小時之某時106年6月13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基隆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954號基隆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147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案號106年度訴字第424號106年度訴字第503號判決日期106年8月30日106年12月5日確定判決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案號106年度訴字第424號106年度訴字第503號判決確定日期106年9月18日107年1月15日是否得易科罰金否是否備註基隆地檢106年度執字第3622號(已執畢)基隆地檢106年度執字第3623號(已執畢)基隆地檢107年度執字第634號(已執畢)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6年6月13日106年4月21日106年3月16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基隆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1471號基隆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6號基隆地檢106年度偵字第562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案號106年度訴字第503號107年度基簡字第270號107年度訴字第271號判決日期106年12月5日107年2月22日107年6月28日確定判決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案號106年度訴字第503號107年度基簡字第270號107年度訴字第271號判決確定日期107年1月15日107年3月12日107年10月30日是否得易科罰金是是否備註基隆地檢107年度執字第635號(已執畢)基隆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091號(已執畢)1.基隆地檢107年度執字第3372號2.編號6至8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訴字第271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編號789罪名詐欺詐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8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2年犯罪日期106年3月14日106年3月17日105年12月18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基隆地檢106年度偵字第5628號基隆地檢106年度偵字第447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案號107年度訴字第271號106年度訴字第630號判決日期107年6月28日107年10月17日確定判決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案號107年度訴字第271號106年度訴字第630號、107年度訴字第5號判決確定日期107年10月30日107年11月8日是否得易科罰金否否備註1.基隆地檢107年度執字第3372號2.編號6至8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訴字第271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1.基隆地檢108年度執字第554號2.編號9至10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訴字第630號、107年度訴字第5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編號1011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1年4月犯罪日期106年1月27日106年3月8日106年3月13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基隆地檢106年度偵字第4472號基隆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96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基隆地院臺灣高院案號106年度訴字第630號108年度上訴字第4254號判決日期107年10月17日109年2月19日確定判決法院基隆地院臺灣高院案號106年度訴字第630號、107年度訴字第5號108年度上訴字第4254號判決確定日期107年11月8日109年3月23日是否得易科罰金否否備註1.基隆地檢108年度執字第554號2.編號9至10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訴字第630號、107年度訴字第5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基隆地檢108年度執字第555號1.基隆地檢109年度執字第957號2.編號12至13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訴字第616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再經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4254號駁回上訴而確定。編號13(以下空白)罪名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犯罪日期106年3月15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基隆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96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院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4254號判決日期109年2月19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院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4254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3月23日是否得易科罰金否備註1.基隆地檢109年度執字第957號2.編號12至13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訴字第616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再經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4254號駁回上訴而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