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50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150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1507號聲請人 陳燕木 代理人 陳美琪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聲請人主張其遺失附表所示股票,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
1176號公示催告,並於108年8月29日公告,現申報權利期間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除權判決等語,據本院依職權調閱108年度司催字第1176號卷宗,查閱無誤,堪信為真。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匡偉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0日
書記官李婉菱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