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審交易字第5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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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審交易字第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審交易字第56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春男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45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被告鄭春男業於民國107年5月4日死亡,此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宏瑋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張亞筑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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