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五○號
原告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柒佰陸拾伍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萬捌仟零伍拾元,折合新台幣捌萬肆仟壹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萬肆仟壹佰零伍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B法官陳宏卿本裁定不得抗告。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李青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