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3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3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一八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甲○○乙○○右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物案件(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七五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賭具撲克牌壹付及賭資新台幣壹仟捌佰元,均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三人涉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賭博罪嫌,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有本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七五九號不起訴處分書在卷足憑,而本案扣案之賭具撲克牌一付及賭資新台幣一千八百元為被告三人所有,且為其犯罪所用及犯罪所得之物,經被告三人於偵查、警詢中自承在卷,因而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茲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劉為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淑美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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