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217號原告甲○○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6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金虎以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書記官謝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