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9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961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七日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投交簡字第三八八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在案(偵查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一六三八號)。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孫于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17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