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0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044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裁定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並與不予減刑所犯如附表編號二強盜罪,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玖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於九十一年四月至七月間犯附表編號一之罪,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一六號(偵查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六五九號),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在案。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二不予減刑之強盜罪定應執行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光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17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