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29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292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務人 蔡其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壹佰壹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捌仟伍佰叁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伍仟伍佰叁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二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9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