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80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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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8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80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孟國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一0二年度執聲付字第八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孟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孟國因強盜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二月,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執行中,於民國一0二年三月二十九日法授矯字第一0二0一0三五一四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九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四年二月確定,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執行中。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一0三年六月十二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二十四日,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一0三年五月十九日。以上各等情,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執行案件資料表各一份在卷可稽(至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上所載之「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及「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與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載之「累進縮刑日」、「縮刑期滿日」有別,應由執行機關依法為正確之認定,併此敘明)。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一0二年三月二十九日以法授矯字第一0二0一0三五一四0號核准假釋在案,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提出法務部函文暨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一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12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古瑞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宜諳中華民國102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