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52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5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521號聲請人 林黎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235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3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12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匡偉
法官曾育祺法官林玉蕙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4月12日
書記官洪婉菁┌─────────────────────────────────────────────┐│附表:102年度除字第521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富邦幸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12-D00-00-0000000-0│1│5130│││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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