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2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2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273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慈恬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第64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2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吸食器壹組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謝慈恬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並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647、64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吸食器1組(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於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原則,應優先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規定。
三、經查:㈠被告謝慈恬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2年
度毒聲字第133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2年7月13日釋放出所而執行完畢,並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647、64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業經本院核閱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偵查卷宗無訛。
㈡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吸食器1組,經送鑑定
檢驗結果,確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4月10日毒品成分鑑定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在卷可考(毒偵647卷第13至17、28、75、97至99頁),堪認上開吸食器內確仍殘留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無誤,則上開扣案物品,因以現行之鑑驗技術,與其內殘留之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且無完全析離之實益及必要,自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從而,本件聲請人據此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因鑑驗耗用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9月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高御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朱亮彰中華民國112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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