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93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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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9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93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戴勝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6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戴勝煌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貳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戴勝煌因犯如附表所示竊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侵入住宅、贓物等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28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尚安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宏清中華民國101年3月28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判2次)│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均在97年9月11日│98年4月6日│97年7月31日為警採尿│││││往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偵查(自訴)│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機關年度及案│署97年度偵字第5864號│署98年度偵字第8739號│署98年度毒偵字第926││號│││號│├───┬──┼──────────┼──────────┼──────────┤││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8年度易字第198號│98年度審易字第854號│98年度壢簡字第1594號││事實審├──┼──────────┼──────────┼──────────┤││判決│98年7月2日│98年7月17日│98年9月11日│││日期││││├───┼──┼──────────┼──────────┼──────────┤││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8年度易字第198號│98年度審易字第854號│98年度壢簡字第1594號││├──┼──────────┼──────────┼──────────┤│判決│判決│98年7月2日│98年10月12日│98年10月15日│││確定│(協商判決)│││││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是││罰金之案件││││├──────┼──────────┼──────────┼──────────┤│備註│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執更字第963│署99年度執更字第963│署99年度執更字第963│││號(編號1至9定應執行│號(編號1至9定應執行│號(編號1至9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年8月,有│刑有期徒刑6年8月,有│刑有期徒刑6年8月,有│││羈押資料,中監98.12.│羈押資料,中監98.12.│羈押資料,中監98.12.│││5執行至105.6.27)(│5執行至105.6.27)(│5執行至105.6.27)(│││定刑後臺灣臺中地方法│定刑後臺灣臺中地方法│定刑後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執助│院檢察署100年度執助│院檢察署100年度執助││││字第2549號應順延換發│字第2549號應順延換發│字第2549號應順延換發│││)│)│)│└──────┴──────────┴──────────┴──────────┘┌──────┬──────────┬──────────┬──────────┐│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侵入住宅│├──────┼──────────┼──────────┼──────────┤│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8年6月18日│98年5月21日│98年5月21日│├──────┼──────────┼──────────┼──────────┤│偵查(自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機關年度及案│署98年度毒偵字第3372│署98年度偵字第4260號│署98年度偵字第4260號││號│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8年度審易字第1351號│98年度易字第800號│98年度易字第800號││事實審├──┼──────────┼──────────┼──────────┤││判決│98年12月25日│99年1月19日│99年1月19日│││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8年度審易字第1351號│98年度易字第800號│98年度易字第800號││├──┼──────────┼──────────┼──────────┤│判決│判決│98年12月25日│99年3月31日│99年3月31日│││確定│(協商判決)│││││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否│是││罰金之案件││││├──────┼──────────┼──────────┼──────────┤│備註│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執更字第963│署99年度執更字第963│署99年度執更字第963│││號(編號1至9定應執行│號(編號1至9定應執行│號(編號1至9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年8月,有│刑有期徒刑6年8月,有│刑有期徒刑6年8月,有│││羈押資料,中監98.12.│羈押資料,中監98.12.│羈押資料,中監98.12.│││5執行至105.6.27)(│5執行至105.6.27)(│5執行至105.6.27)(│││定刑後臺灣臺中地方法│定刑後臺灣臺中地方法│定刑後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執助│院檢察署100年度執助│院檢察署100年度執助│││字第2549號應順延換發│字第2549號應順延換發│字第2549號應順延換發│││)│)│)│└──────┴──────────┴──────────┴──────────┘┌──────┬──────────┬──────────┬──────────┐│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6月││││(判2次)││├──────┼──────────┼──────────┼──────────┤│犯罪日期│98年5月27日│98年3月3日、98年6月│98年6月16日││││16日││├──────┼──────────┼──────────┼──────────┤│偵查(自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機關年度及案│署98年度偵字第16680│署98年度偵字第4346、│署98年度偵字第4346、││號│號│5647號│5647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8度審易字第1612號│98年度審易字第478號│98年度審易字第478號││事實審├──┼──────────┼──────────┼──────────┤││判決│99年2月5日│99年3月9日│99年3月9日│││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8年度審易字第1612號│98年度審易字第478號│98年度審易字第478號││├──┼──────────┼──────────┼──────────┤│判決│判決│99年3月15日│99年4月26日│99年4月26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是││罰金之案件││││├──────┼──────────┼──────────┼──────────┤│備註│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執更字第963│署99年度執更字第963│署99年度執更字第963│││號(編號1至9定應執行│號(編號1至9定應執行│號(編號1至9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年8月,有│刑有期徒刑6年8月,有│刑有期徒刑6年8月,有│││羈押資料,中監98.12.│羈押資料,中監98.12.│羈押資料,中監98.12.│││5執行至105.6.27)(│5執行至105.6.27)(│5執行至105.6.27)(│││定刑後臺灣臺中地方法│定刑後臺灣臺中地方法│定刑後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執助│院檢察署100年度執助│院檢察署100年度執助│││字第2549號應順延換發│字第2549號應順延換發│字第2549號應順延換發│││)│)│)│└──────┴──────────┴──────────┴──────────┘┌──────┬──────────┬──────────┬──────────┐│編號│10│11│12│├──────┼──────────┼──────────┼──────────┤│罪名│竊盜│贓物│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8年6月8日│98年6月7日│98年6月11日│├──────┼──────────┼──────────┼──────────┤│偵查(自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機關年度及案│署99年度偵字第7773號│署99年度偵字第7773號│署100年度偵字第21920││號│││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審易字第48號│100年度審易字第48號│100年度易字第3706號││├──┼──────────┼──────────┼──────────┤│事實審│判決│100年5月17日│100年5月17日│100年12月28日│││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審易字第48號│100年度審易字第48號│100年度易字第3706號││├──┼──────────┼──────────┼──────────┤││判決│100年6月20日│100年6月20日│101年1月20日││判決│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是│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執助字第163│署100年度執助字第163│署101年度執字第1566│││3號(編號10至11定應│3號(編號10至11定應│號(中監114.10.28執│││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4月│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4月│行至115.6.27)│││,中監113.6.28執行至│,中監113.6.28執行至││││114.10.27)│114.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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