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56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56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5677號聲請人 林雅倩 代理人 林宗玄 相對人 黃盧秀娥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新臺幣伍佰元,餘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3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查本件聲請除票號WG0000000之本票未載發票日,是欠缺本票應記載事項,該票據法律關係不成立,不得據以聲請法院裁定准許強制執行外,其餘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處停止強制執行。
┌────────────────────────────────────────────────────────────┐│本票附表:利息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99年度司票字第5677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迄日│票據號碼│備考││││新臺幣│││││├──┼───────────┼─────────┼───────────┼───────────┼────────┼──┤│001│民國96年7月29日│30,000元│96年8月29日│96年8月29日起至清償日│WG0000000│││││││止│││├──┼───────────┼─────────┼───────────┼───────────┼────────┼──┤│002│96年7月29日│30,000元│96年9月29日│96年9月29日起至清償日│WG0000000│││││││止│││├──┼───────────┼─────────┼───────────┼───────────┼────────┼──┤│003│96年7月29日│30,000元│96年10月29日│96年10月29日起至清償日│WG0000000│││││││止│││├──┼───────────┼─────────┼───────────┼───────────┼────────┼──┤│004│96年7月29日│30,000元│96年11月29日│96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WG0000000│││││││止│││├──┼───────────┼─────────┼───────────┼───────────┼────────┼──┤│005│96年7月29日│30,000元│96年12月29日│96年12月29日起至清償日│WG0000000│││││││止│││├──┼───────────┼─────────┼───────────┼───────────┼────────┼──┤│006│96年7月29日│30,000元│97年1月29日│97年1月29日起至清償日│WG0000000│││││││止│││├──┼───────────┼─────────┼───────────┼───────────┼────────┼──┤│007│96年7月29日│30,000元│97年2月28日│97年2月28日起至清償日│WG0000000│││││││止│││├──┼───────────┼─────────┼───────────┼───────────┼────────┼──┤│008│96年7月29日│30,000元│97年3月29日│97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WG0000000│││││││止│││├──┼───────────┼─────────┼───────────┼───────────┼────────┼──┤│009│96年7月29日│30,000元│97年4月29日│97年4月29日起至清償日│WG0000000│││││││止│││├──┼───────────┼─────────┼───────────┼───────────┼────────┼──┤│010│96年7月29日│30,000元│97年5月29日│97年5月29日起至清償日│WG0000000│││││││止│││├──┼───────────┼─────────┼───────────┼───────────┼────────┼──┤│011│96年7月29日│30,000元│97年6月29日│97年6月29日起至清償日│WG0000000│││││││止│││├──┼───────────┼─────────┼───────────┼───────────┼────────┼──┤│012│96年7月29日│30,000元│97年7月29日│97年7月29日起至清償日│WG0000000│││││││止│││├──┼───────────┼─────────┼───────────┼───────────┼────────┼──┤│013│96年7月29日│30,000元│97年8月29日│97年8月29日起至清償日│WG0000000│││││││止│││├──┼───────────┼─────────┼───────────┼───────────┼────────┼──┤│014│96年7月29日│30,000元│97年9月29日│97年9月29日起至清償日│WG0000000│││││││止│││├──┼───────────┼─────────┼───────────┼───────────┼────────┼──┤│015│96年7月29日│30,000元│97年10月29日│97年10月29日起至清償日│WG0000000│││││││止│││├──┼───────────┼─────────┼───────────┼───────────┼────────┼──┤│016│96年7月29日│30,000元│97年11月29日│97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WG0000000│││││││止│││├──┼───────────┼─────────┼───────────┼───────────┼────────┼──┤│017│96年7月29日│30,000元│97年12月29日│97年12月29日起至清償日│WG0000000│││││││止│││├──┼───────────┼─────────┼───────────┼───────────┼────────┼──┤│018│96年7月29日│30,000元│98年1月29日│98年1月29日起至清償日│WG0000000│││││││止│││├──┼───────────┼─────────┼───────────┼───────────┼────────┼──┤│019│96年7月29日│30,000元│98年2月28日│98年2月28日起至清償日│WG0000000│││││││止│││├──┼───────────┼─────────┼───────────┼───────────┼────────┼──┤│020│96年7月29日│30,000元│98年3月29日│98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WG0000000│││││││止│││├──┼───────────┼─────────┼───────────┼───────────┼────────┼──┤│021│96年7月29日│30,000元│98年4月29日│98年4月29日起至清償日│WG0000000│││││││止│││├──┼───────────┼─────────┼───────────┼───────────┼────────┼──┤│022│96年7月29日│30,000元│98年5月29日│98年5月29日起至清償日│WG0000000│││││││止│││├──┼───────────┼─────────┼───────────┼───────────┼────────┼──┤│023│96年7月29日│30,000元│98年6月29日│98年6月29日起至清償日│WG0000000│││││││止│││├──┼───────────┼─────────┼───────────┼───────────┼────────┼──┤│024│96年7月29日│30,000元│98年8月29日│98年8月29日起至清償日│WG0000000│││││││止│││├──┼───────────┼─────────┼───────────┼───────────┼────────┼──┤│025│96年7月29日│30,000元│98年9月29日│98年9月29日起至清償日│WG0000000│││││││止│││├──┼───────────┼─────────┼───────────┼───────────┼────────┼──┤│026│96年7月29日│30,000元│98年10月29日│98年10月29日起至清償日│WG0000000│││││││止│││├──┼───────────┼─────────┼───────────┼───────────┼────────┼──┤│027│96年7月29日│30,000元│98年11月29日│98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WG0000000│││││││止│││├──┼───────────┼─────────┼───────────┼───────────┼────────┼──┤│028│96年7月29日│30,000元│98年12月29日│98年12月29日起至清償日│WG0000000│││││││止│││├──┼───────────┼─────────┼───────────┼───────────┼────────┼──┤│029│96年7月29日│30,000元│99年1月29日│99年1月29日起至清償日│WG0000000│││││││止│││├──┼───────────┼─────────┼───────────┼───────────┼────────┼──┤│030│96年7月29日│30,000元│99年2月28日│99年2月28日起至清償日│WG0000000│││││││止│││└──┴───────────┴─────────┴───────────┴───────────┴────────┴──┘中華民國99年11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佩欣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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