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46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46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24646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甲○○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具狀釋明本件債務人現金卡帳款遲延利息適用利率(年息百分之二十)之依據為可?中華民國96年10月16日
民事庭法官陳連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10月16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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