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催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催字第48號聲請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饒祐禎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卷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卷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112年7月28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本票附表:112年度司催字第48號編號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備考(新臺幣)001 柯美英 86年6月1日86年9月15日15,000元002柯美英86年6月1日86年10月15日15,000元003柯美英86年6月1日86年11月15日15,000元004柯美英86年6月1日86年12月15日15,000元005柯美英86年6月1日87年1月15日15,000元006柯美英86年6月1日87年2月15日15,000元007柯美英86年6月1日87年3月15日15,000元008柯美英86年6月1日87年4月15日15,000元009柯美英86年6月1日87年5月15日15,000元010柯美英86年6月1日87年6月15日15,000元011柯美英86年6月1日87年7月15日15,000元012柯美英86年6月1日87年8月15日15,000元013柯美英86年6月1日87年9月15日15,000元014柯美英86年6月1日87年10月15日15,000元015柯美英86年6月1日87年11月15日15,000元016柯美英86年6月1日87年12月15日15,000元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院於民國(
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月30日起3個月內,即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