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催字第1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催字第1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催字第1262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代理人 王東隆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向發票人為掛失止付通知之文件資料(即存證信函及回執);若無該資料,請補正詳載票據資料(含發票人姓名、發票日期、票據金額及票據號碼)之警局報案證明正本。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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