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8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816號原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善忠 訴訟代理人 林亦書 律師被告 沈志忠 被告 沈志賢 被告 林承興 被告 馬儷倢 被告 陳賴金香 被告 王碧雲 被告 梁彩琴 被告 洪玉霞 被告 黃土堯 被告 林登堂 被告 胡凱茵 被告 陳麗婷 以上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826萬7,813元(起訴狀附表所載占用面積35.52平方公尺*公告現值23萬2,76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萬2,873元,原告僅繳納2,000元,尚不足8萬873元,茲限期命補正之。
二、被告最新戶籍登記謄本。中華民國109年7月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9年7月2日
書記官劉德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