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司聲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聲字第9號聲請人 王世襲 相對人 翁明灝 (即被繼承人 翁明宣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被繼承人翁明宣間返還工程款等事件,聲請人前依鈞院104年度司裁全字第9號民事裁定提供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之有價證券為擔保,經鈞院104年度存字第7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並聲請假扣押強制執行在案,因本案業經鈞院105年度建字第4號判決確定,且因聲請人於本案訴訟中有縮減訴訟標的金額,是對於勝訴部分聲請人已聲請強制執行,而未勝訴部分,聲請人亦於民國104年12月25日具狀撤銷超額之假扣押強制執行,因被繼承人翁明宣已歿,現經法院選任翁明灝為被繼承人翁明宣之遺產管理人,聲請人並發函通知遺產管理人,請其於接函後20日內,就上開擔保金行使權利,而遺產管理人於107年1月10日收函至今,仍未主張行使權利,是本件聲請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取回上開提存物等語,並提出鈞院104年度存字第7號提存書、105年度建字第4號民事判決及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民事撤回假扣押強制執行狀、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鈞院民事執行處107年1月3日一般通知函、揚然法律事務所函、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鈞院106年度司繼字第111號民事裁定(均為影本)各一份為證。
二、按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或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或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106條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亦準用之。其中因釋明假扣押之原因而供之擔保,係擔保債務人因假扣押所應受之損害,故必待無損害發生,或債權人本案勝訴確定,或就所生之損害已經賠償時,始得謂供擔保之原因消滅,最高法院53年台抗字第279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另所謂訴訟終結,在因假扣押或假處分所供擔保之場合,因該擔保係為保障受擔保利益人因該假扣押或假處分所受損害而設,倘執行法院已依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為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執行,則在供擔保人撤回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執行前,受擔保利益人所受損害仍可能繼續發生,損害額既尚未確定,自難強令其行使權利,必待供擔保人已撤回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執行,始得謂為訴訟終結,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234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依本院104年度司裁全字第9號民事裁定於本院提存所供擔保後,向本院聲明其假扣押債權為2,395,753元,並聲請假扣押強制執行被繼承人翁明宣如附表一、二所示不動產及於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城分公司之存款債權28,028元、於有限責任金門縣信用合作社之股金債權10,000元、存款債權5,863元在案(經本院104年度司執全字第4號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受理),而聲請人雖於107年1月2日來狀向本院執行處聲請撤回超過1,200,001元之假扣押強制執行,然其聲請執行之標的仍與聲請假扣押強制執行時之標的一致,並無減少,是其107年1月2日向本院執行處所為部分撤回,性質上乃是將假扣押執行金額由2,395,753元,減縮至1,200,001元。又本院106年度司執字第3049號強制執行事件,經兆豐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鑑定附表一所示不動產後,合計之鑑定價格為2,655,500元。另經揚捷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鑑定附表一、二所示不動產後,合計之鑑價價格為5,592,449元,是聲請人聲請假扣押執行之標的價值已逾1,200,001元,而聲請人迄未向本院聲請撤回超過1,200,001元部分執行標的之假扣押執行程序,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屬實。又於聲請人撤回超過1,200,001元部分執行標的之假扣押執行程序前,該假扣押程序之受擔保利益人因該假扣押執行程序可能受之損害,既尚未確定,自難強求其須行使權利,故聲請人應於撤回超過1,200,001元部分執行標的之假扣押執行程序後再次定期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始為適法。本件聲請人既迄未撤回超過1,200,001元部分執行標的之假扣押執行程序,揆諸前揭說明,顯與民事訴訟法第106條準用同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於「訴訟終結後」定20日以上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之要件不符,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不能准許。
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書記官李惠穎附表一:
~T34X0L2;┌─────────────────────────────────────────────────────────┐│107年度司聲字第9號財產所有人:翁明宣│├─┬───────────────────────┬───────┬──────┬────────┬───────┤│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兆豐鑑定價格│揚捷鑑定價格││├───┬────┬───┬───┬──────┼───────┤││││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新臺幣元)│(新臺幣元)│├─┼───┼────┼───┼───┼──────┼───────┼──────┼────────┼───────┤│1│金門縣│金寧鄉│盤山村││399-6│37│全部│718,600元│1,343,100元││├───┼────┴───┴───┴──────┴───────┴──────┴────────┴───────┤││備考││├─┼───┼────┬───┬───┬──────┬───────┬──────┬────────┬───────┤│2│金門縣│金城鎮│中一││434│74.28│全部│1,936,900元│3,819,849元││├───┼────┴───┴───┴──────┴───────┴──────┴────────┴───────┤││備考││└─┴───┴───────────────────────────────────────────────────┘附表二:
┌─────────────────────────────────────────────────────────┐│107年度司聲字第9號財產所有人:翁明宣│├─┬──┬───────┬───┬─────────────────┬─────┬────────┬───────┤│編│││建築式│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樣主要├───────────┬─────┤│兆豐鑑定價格│揚捷鑑定價格│││建號│--------------│建築材│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建物門牌│料及房││要建築材料││(新臺幣元)│(新臺幣元)││號│││屋層數│合計│及用途│範圍│││├─┼──┼───────┼───┼───────────┼─────┼─────┼────────┼───────┤│1│182│金門縣金城鎮中│鋼造、│一層:135.38│屋簷:6.60│全部│未鑑價│429,500元││││一段436、437地│倉庫、│合計:135.38│平方公尺│││││││號│1層│││││││││--------------││││││││││ 伯玉路 一段80巷││││││││││18弄8號││││││││├──┼───────┴───┴───────────┴─────┴─────┴────────┴───────┤││備考│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T64X4L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