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50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上字第25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台上字第2508號上訴人 張智勝 原審辯護人 陳國瑞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106年5月9日第二審判決(105年度上訴字第
968號,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毒偵字第3260號),由原審辯護人代為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條後段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張智勝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不服原審判決,由原審辯護人於民國106年5月16日代為提起上訴,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3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吳燦
法官李英勇法官鄧振球法官謝靜恒法官何信慶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6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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