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提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提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提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提字第31號聲請人即被 陳建安 逮捕拘禁人選任辯護人 黃建霖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提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陳建安解返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大同派出所。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逮捕拘禁人陳建安被警方逮捕當時並非現行犯,且與警方在行動電話通訊軟體對話過程中,亦不曾提及毒品或其暗號,但警方於逮捕過程中,除未出示搜索票外,更對其噴灑辣椒水並搜索其隨身物品,警方執法及逮捕行為並不合法等語。
二、按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法院審查後,認為不應逮捕、拘禁者,應即裁定釋放;認為應予逮捕、拘禁者,以裁定駁回之,並將被逮捕、拘禁人解返原解交之機關,提審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刑事訴訟法第88條第1項亦著有明文。
三、聲請人雖指稱警方逮捕並不合法云云。然經本院訊問聲請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大同派出所警員 許哲瑜 ,並審閱警方提出之通訊軟體對話內容翻拍照片、扣案物照片、查獲照片,及勘驗逮捕過程錄影畫面等證據資料,可認警方係以網路巡邏方式,發現聲請人以「slam」為使用者名稱之關鍵字,使警方懷疑該人與毒品有所相關,再深入與聲請人對談,發現聲請人自承會「slam」,並於警方詢問「你要幫我?」時,回答警方「你是說幫你注射嗎?」由此警方已悉聲請人確實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靜脈注射乙事有所關聯,因而與聲請人相約旅館見面。又警方係以聲請人持有毒品吸食器,而該吸食器內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為由,予以逮捕,此觀諸本院勘驗逮捕過程錄影畫面中,警方將聲請人控制在旅館床上時,聲請人手部呈現緊握情形,以及警方出具之大同派出所107年5月7日偵辦陳建安毒品案對話譯文中記載「此時陳建安雙手緊握毒品吸食器不放」一節相符,堪認警方之逮捕過程,係聲請人將毒品吸食器取出後,警方發現吸食器內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因而上前告知身分並逮捕聲請人,而聲請人當時緊握毒品吸食器等情無誤。準此,警方以聲請人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為由予以逮捕,並於逮捕後進行附帶搜索,查扣如扣押筆錄所載之證物,應屬合法。是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並應解返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大同派出所。
四、依提審法第9條第1項後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7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張景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文彬中華民國107年5月7日

更多裁判書